(2016)浙0783民初1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卢忠强与俞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强,俞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1410号原告:卢忠强。被告:俞武林。原告卢忠强为与被告俞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4日,被告俞武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卢忠强借现金叁拾万整(300000.)还款到四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忠强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俞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