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10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