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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10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