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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韦经先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经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688号罪犯韦经先,男,1982年出生。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佛禅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经先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该犯同案韦书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佛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09年5月30日,罪犯韦经先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2012年3月29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农二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4年4月7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二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韦经先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在米兰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詹阳、芦英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经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9.6分、文化84.5分、技术84.6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韦经先自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30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30次,表扬5次,共获奖分130.39分,出勤100%,工效110.9%,连续5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经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经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余厚新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