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谷春朝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辉,彭双杰,谷春朝,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田建辉被执行人彭双杰被执行人谷春朝被执行人宋金秀本院在执行田建辉申请彭双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冀0183执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谷春朝妻子安中然名下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谷春朝妻子安中然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