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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陆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1354号原告陆某1,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住浙江省泰兴市。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新蔡县。原告陆某1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陆某1诉称,我与被告同居后于2008年1月16日生一子陆某2。××××年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因婚后被告有外遇,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后于2008年1月16日生一子陆某2。××××年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1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勇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