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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2643号原告郭某某,住宾县常安镇。被告王某某,住宾县常安镇。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2月18日生育一名女孩郭某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于201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证据A2,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A3,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二页。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及长女郭某某的身份及与原告关系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A1、A2、A3,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2月18日生育一名女孩郭某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于201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且被告于于201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程焓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羸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