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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许金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许金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许金席,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建文与许金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建文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许金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建文的债权45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