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2008年9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大成,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田大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雅馨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其家中,容留李某某、赵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得嫖资480元。2016年6月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雅馨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内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赵某某、苏某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苏某、李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运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