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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谷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2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