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826号 陈晓宏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宏,唐振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826号原告陈晓宏,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委托代理人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振昆,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宏与被告唐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宏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宏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晓宏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米 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