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花玉成与武海平、戴继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玉成,武海平,戴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玉成,;。被执行人武海平,;。被执行人戴继菊,;。申请执行人花玉成与被执行人武海平、戴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海平、戴继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花玉成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对被执行人武海平、戴继菊名下土地、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武海平与戴继菊共同共有的位于原新浦区xxxx房屋(丘号xxxx)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武海平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对被执行人武海平与戴继菊共同共有的位于原新浦区xxxx房屋进行了查封,但为被执行人共有的唯一一套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花玉成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5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尹西平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泓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