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柏某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柏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柏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柏某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9)开民三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