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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与赵龙浩、舒福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赵龙浩,舒福兰,张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4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法定代表人房广军,该××经理。被申请人赵龙浩。被申请人舒福兰。被申请人张朋举。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9日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龙浩、舒福兰、张朋举名下的在38003.5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