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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征超与被执行人姜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征超,姜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孙征超,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姜兴志,男,1959年1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征超与被执行人姜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字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