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飞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五洲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赵飞,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五洲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9层1016。法定代表人徐辉。本院在执行赵飞申请五洲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五洲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张翼鹤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