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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刚诉被告段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刚,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3308号原告:马某刚,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刚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三子女:长女马某甲2005年7月16日出生,次女马某乙2011年1月25日出生,儿子马某丙2013年1月26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外出后经常上网,对孩子不管不问。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经人多次说和也没有效果。后被告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三子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簿。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4、涡阳县马店集镇魏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调解多次无效,夫妻感情破裂。现段某某下落不明。5、涡阳县人民法院对段某某父亲的问话。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婚生三子女由原告抚养,现被告外出联系不上。6、证人李强、马广清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双方生育的三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及对当事人询问,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证据1、2、3是法定机关出具的分别是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婚姻关系及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4是原被告生活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对原被告的生活情况比较了解,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5是对被告父亲的问话,对被告的情况比较了解且与原告证据4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6两证人与原被告是邻居,对原被告的生活情况亦了解,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5年生育长女马语嫣,2011年1月25日生育次女马某乙,2013年1月26日生育儿子马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两人在平时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经调解无效。后被告外出,两人分居。分居期间,三子女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三子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互敬互爱,维护家庭和睦。但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经调解无效,后被告外出,两人分居。可见,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分居期间,双方生育的三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三子女的抚养费。马语嫣、马某乙及马某丙的抚养费参照《安徽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0821元/12×362×13%)为4243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刚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马语嫣、马某乙及马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子女的抚养费42436.3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东振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盒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