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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铂金酒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贩卖给张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153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尿样检测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依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