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县凯悦机械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凯悦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55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凯悦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山脚下村。法定代表人董爱娣,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擅自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东村土地上填土并建房用于做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92。84㎡,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92.84㎡,建筑面积2092.84㎡,(土地证范围内用地面积722.54㎡,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22.54㎡,建筑面积722.54㎡)占用土地面积1370.30㎡,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70.30㎡,建筑面积1370.30㎡,现状为一幢一层砖混结构。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类为农用地(园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0.30㎡;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370.30㎡;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370.30㎡处以25元/㎡罚款,计人民币3425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0.30㎡;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370.30㎡;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370.30㎡处以25元/㎡罚款,计人民币3425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0.30㎡;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370.30㎡);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370.30㎡处以25元/㎡罚款,计人民币34258元,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0.30㎡;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370.30㎡)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414元,由被执行人玉环县凯悦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