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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能标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能标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雷翠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能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总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鲁高亮,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美景园4号楼403。法定代表人:路军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能标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6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签订过合作协议书,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供方当地法院起诉”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鹤壁市××××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濮阳市能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上诉人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向供方当地法院起诉,双方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该合同的供方为被上诉人,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鹤壁天安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