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与凌大梅等人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8-1号郧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十堰市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与凌大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8-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大梅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凌大梅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4组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号)进行续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