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65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8日,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中,依据(2015)剑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经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调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被执行人杨某某现在绵阳市监狱服刑,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徐 永 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