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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雷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民终4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113804-X。负责人张家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392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019386-8.法定代表人李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毅,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开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洪飞,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开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黔01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5年09月22日15时20分,被告雷洪飞驾驶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开阳县双流镇方向往开阳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开阳县××××村黄磷厂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人付毅驾驶的贵A×××××号中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阳县交警大队作出筑公交认字(2015)第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洪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对车辆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对车辆损失已经赔付,双方就停运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事故发生后,开阳县交警大队将原告车辆暂扣于开阳县天祥停车场11天,车辆放行后,原告将事故车辆贵A×××××拖至开阳县启航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修理12天,至此原告的车辆共停运23天。被告雷洪飞是肇事车辆贵C×××××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共计8225.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原告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性质为营运,其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停运,该损失应属于此次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被告雷洪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以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辩称其不承担给付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有2015年元月19日至2015年12月22日贵A×××××双流联营产值月报表实际总金额为129715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其停运损失,该月报表系其公司内部结算依据,不具有证明力,同时也未扣除该车辆营运期间的开支,故对原告以此为标准计算营运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定。参照交通运输行业工资,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酌情认定每天停运损失为240元,故原告车辆停运23天的损失为:240元/天x23天=5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520元;二、驳回原告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洪飞负担。上诉人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包括间接损失,本案涉及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双方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被上诉人开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洪飞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受损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行条、开阳县启航汽车维修中心维修结算单、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开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请为停运损失,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停运损失为典型的间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所要赔偿的项目均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故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合同条款的约束,在商业险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了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该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判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判令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故本案所产生的客车停运损失应当由肇事人雷洪飞负责赔偿。上诉人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由雷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开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5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雷洪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新代理审判员  衷进全代理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