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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周永强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57号移送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向明,院长。被执行人:周永强,男,原住汉源县。移送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永强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永强所有的以宋礼伟名字登记川A*****奔驰牌轿车扣押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