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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薇与刘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薇,周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李薇。被执行人周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舟的存款、收入1208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208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