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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巧云、黄见锡与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巧云,黄见锡,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巧云,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见锡,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柳东居委会2组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1732018G。法定代表人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南劳裁案字第25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巧云工资款人民币1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见锡工资款人民币1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13元,但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谢巧云、黄见锡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元丰(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