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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413号之二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层8号)。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附楼物理层6层。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荟,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司工作人员。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申请费167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