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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恩基,汤斌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苏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3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赖汉兴,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杰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赖汉兴、陈杰文提出从轻辩护。查明事实绰号为“阿东”的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竹林上南一路10号一楼铺面的赌场,该赌场摆设赌博机供人赌博。2016年3月份起,“阿东”雇佣被告人苏某、汤某及绰号“小曾”和“阿冰”的男子(上述二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均另案处理���看管赌博机并给赌客上分、结算赌资,雇佣汤金振(另案处理)负责赌场账务,每人每月工资36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18日15时许,该赌场正在营业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汤某及参赌人员曾相龙等,缴获两台赌博游戏机,从苏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2940元、上分卡一张、上分钥匙一把。经鉴定,涉案两台赌博游戏机具有以小博大功能,安装有上分装置,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和选取倍数功能,均具有赌博功能,每台机器可供八人同时使用。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及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赌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帅(兼)书记员 张  思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