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青申请执行张健、钟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钟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钟某共同所有房产三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钟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权属证书号:2012****1,建筑面积30.66㎡)、(权属证书号:2012****2,建筑面积50.17㎡)营业用房二间和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住房(权属证书号:2014****6,建筑面积127.52㎡)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