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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孔祥文与芦世超、延程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文,芦世超,延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文,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芦世超,男,1992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延程,男,1993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文与被执行人芦世超、延程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芦世超、延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