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博申请执行郭世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郭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世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王博申请执行郭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6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世波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世波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