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0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曾昕、谭玉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昕,谭玉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29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曾昕,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谭玉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申请人曾昕、谭玉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昕的房地产相当于价值91472.31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昕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01区棕榈二路岭峰2幢6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1562**;房产证号:02××73]相当于价值91472.31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曾昕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颜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