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曹彩梅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曹彩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特17号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法定代表人:陈群,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彩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销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彩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前由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望劳人仲案字第17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被申请人曹彩梅系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招聘的格力电器营业代表(格力电器导购员),被申请人曹彩梅从招聘、培训到上岗工作、工资发放、劳动管理均由其安庆办理处安排管理,而申请人仅是提供了工作场地。因此,被申请人非申请人的员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均同意调解,但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并没有进行任何调解工作,就径行作出了裁决;申请人在仲裁开庭过程中提出了申请人不适格的答辩,仲裁庭应当是裁定中止或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而不是直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终局裁决剥夺申请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和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对无劳动合同且有争议的事实劳动关系在裁定经济补偿前应当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自认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且他们均有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供,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王月霞、汪某)无身份信息证明且经调查证明人王月霞��认可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系复印件且无当事人签名、申请人提供的9张通知单没有与格力公司的工资对账单相核对,无法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因此,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及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但该委置之不理,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该委既然认定申请人提供的9张通知单是真实的,但对于该通知单的主体是格力安庆办事处却不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给每位格力导购员发放的工资对账单能清楚地证明被申请人是与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因此,该委属枉法裁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6]望劳人仲案字第17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曹彩梅辩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事实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仲裁适用法律正确。二、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庭开庭后仲裁庭与被申请人联系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调解事项分歧过大,所以我方拒绝调解。三、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完全可以适用该条规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仲裁前置程序。四、在仲裁中,申请人自认安徽盛世公司是申请人的上级机构,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上级机构签订了劳务关系,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向上级机构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当初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没有给被申请人。五、仲裁裁决所采纳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有两位证人的亲笔签名,法庭可以核实。申请人认为��伪证,应当举证证明。望江县雷阳派出所做的调解协议没有签名是因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证据不存在是伪造。六、仲裁庭没有枉法裁判。七、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若申请撤销仲裁必须是要违反法定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了6种撤销情形,原仲裁没有违反任何一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一、格力电器代理商的提货证明,是申请人向锐通贸易有限公司获取的转账收款单。证据二、安徽明珠格力贸易销售有限公司与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证据三、相片和快递单。三份证据均证明导购员的工资都是由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发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曹彩梅质证认为,三份证据都无法证明原仲裁程序违���,只是事实证据。证据在仲裁时已经存在,应当仲裁时提交。对账单与被申请人没有关联,看不出来是导购员的工资,与本案无关。提货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被申请人是2013年才到申请人处工作,时间跨度不对,达不到证明目的。快递单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徐丹丹的工资是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发的,与被申请人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曹彩梅提交证人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仲裁的证人证言是真实的。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该证人与我公司法人有矛盾,且该证据应当是在仲裁时提交。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曹彩梅于2013年5月20日根据九星销售公司的网络招聘信息应聘,次日由九星销售公司安排到合肥参加面试,后安排曹彩梅为店内导购员。曹彩梅的月工资为基础工资1200元加当月业务提成组成,工资支付方式为九星销售公司每月向曹彩梅支付当月基础工资,业务提成按季度支付。曹彩梅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2016年5月,双方因工作时间安排问题发生争议,曹彩梅停止工作。曹彩梅认为九星销售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委申请仲裁,主张九星销售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办各项社会保险。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九星销售公司系望江县格力电器销售专卖店,其上级业务往来单位分别为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锐通贸易有限公司。曹彩梅系九星销售公司店内格力电器销售导购员。根据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其对各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的营业代表有业务培训,薪资调整等管理权限,但该公司不��备劳务派遣资格,九星销售公司也不能提供该公司人员外派相关协议。该公司对营业代表的管理应当理解为行业规范性要求,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对其职工的管理行为。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县级及以上格力专卖店导购员薪资制度补充说明》中“营业代表确认合格后,经销商必须给其购买社保,若不购买,营业代表工资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如果该专卖店完成任务量,公司发放营业代表的工资,未完成任务量,公司不予发放营业代表工资,由经销商自行承担营业代表工资及社保”等内容足以证明各专卖店营业代表的工资及社保并非必然由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而是与各专卖店的销售业绩挂钩,因此,应当理解为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与各专卖店所承担的营业代表的工资和社保仅仅是单位之间销售额及销售利润结算内容中的量化指标,不能证明营业代表对于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故九星销售公司主张曹彩梅系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不成立。曹彩梅主张其与九星销售公司曾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星销售公司承认该次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但认为合同主体一方非九星销售公司,而是上级业务单位。双方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举相关证据。曹彩梅在九星销售公司从事格力电器销售工作,接受九星销售公司包括工作时间安排等日常管理,从九星销售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已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本委对九星销售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因曹彩梅未能向仲裁庭提交其所述2013年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且九星销售公司持有异议,考虑到所述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认,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的规定,本委对曹彩梅主张由九星销售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2016年5月6日双方因调整工作时间发生争议,经公安部门现场治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九星销售公司应当向曹彩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95元(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曹彩梅月平均工资2165元)。曹彩梅主张由九星销售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本委不予支持。曹彩梅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应发工资总7309.52元,实领基础工资3600元,九星销售公司欠发其业务提成3709.52元,本委予以确认,但曹彩梅主张欠发部分由九星销售公司双倍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九星销售公司不能提供曹彩梅2016年3月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工资支付凭证,曹彩梅承认已领取2016年3月���基础工资1200元,其余部分应当认定为欠发工资。根据曹彩梅平均工资计算,其金额为3563元。曹彩梅未能向仲裁庭提举活动奖励(2015年业务提成)及加班工资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由九星销售公司支付活动奖励及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决:1、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曹彩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计算结果为准,个人应缴部分由曹彩梅承担);2、望江县���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曹彩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95元;3、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曹彩梅工资7272.52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裁决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办各项社会保险,该委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审理,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望劳人仲案字第17号仲裁裁决存在前述情形,故其申请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望劳人仲案字第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