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747号王喜之:你因诉方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00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8日对你作出方公(治)处罚决字(2013)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明确告知你对处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方式及起诉期限。你于2015年5月6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二审驳回你的起诉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