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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陆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峰,李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陆峰,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李彬彬,男1994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民村***号。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彬彬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