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002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