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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002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