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刑初160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5月2日因交通肇事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超载驾驶无牌蓝色自卸三轮汽车行驶至范县陆集乡白庄村南北公路处,将白某某(出生于2012年12月15日)撞倒,致白某某当场死亡,经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白某某死于严重的胸腹部脏器损伤。经范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甲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严重超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甲拨打120电话并到范县公安局陆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赵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6万元(含已支付的丧葬费2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赵某乙对其的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120”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市龙威法���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基本信息,证人白某甲、吴某、孙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的证言,被告人亲属提交的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本院对被害人亲属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范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甲犯罪后及时拨打120电话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甲无前科及超载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案发后赵某甲一方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省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秀丽审判员 段惠敏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