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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华珠、温朝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华珠,温朝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819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毓斌,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远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华珠,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被告:温朝忠,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佳垅坂新村。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狮农商行)与被告林华珠、温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狮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华珠、温朝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华珠立即偿还截止2016年5月21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合计144520.89元(其中透支本金106305.28元,透支手续费及滞纳金38215.6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滞纳金;2、被告温朝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华珠因欲向原告石狮农商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于2014年4月4日与原告石狮农商行签订一份《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并于当日向原告石狮农商行提交一份《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申请表》。2014年4月4日,被告温朝忠与原告石狮农商行签订《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担保协议》,约定由被告温朝忠为被告林华珠的信用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透支本金(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透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被担保人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5月,原告石狮农商行向被告林华珠发放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第二条约定,持卡人按实际透支天数支付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透支本金×当期费率×透支天数;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手续费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最低还款额包括所有费用、透支手续费、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第三条及第四条约定,透支手续费初始月费率为12‰,费率按季调整;第七条约定还款期限为每月账单日(即每月21日)起25天内;第八条约定,持卡人经常逾期的,原告石狮农商行有权取消其授信额度,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透支债务;2014年10月22日起透手续费月费率调整为15‰;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林华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贷记卡还款义务,自2015年2月份账单起连续多次超过还款期限未足额还款。截止2016年5月21日,被告林华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及滞纳金合计144520.89元(其中透支本金106305.28元、透支手续费及滞纳金38215.61元),至今被告林华珠未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相应费用。被告林华珠、温朝忠未作答辩。原告石狮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林华珠、温朝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农商银行与被告林华珠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石狮农商行已经依法向被告林华珠发放信用卡,被告林华珠透支使用信用卡本金106305.28元,且连续多期未偿还本金和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石狮农商行有权要求被告林华珠立即偿付截止至2016年5月21因透支使用的信用卡产生的透支本金106305.28元,透支手续费及滞纳金38215.61元,合计款项金额为144520.89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滞纳金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滞纳金。被告温朝忠自愿为被告林华珠的信用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石狮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华珠、温朝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5月21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和滞纳金共144520.89元(其中透支本金106305.28元,透支手续费及滞纳金38215.61元),及按双方签订的《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滞纳金标准计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续费和滞纳金;被告温朝忠对被告林华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温朝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华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0元,由被告林华珠、温朝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剑萍审 判 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