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42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周恭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请求判令: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被告周某答辩要点: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2月25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且被告周某不同意原告吕某的离婚要求,表明其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相互尊重,彼此沟通,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