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济敏与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济敏,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138号原告:陈济敏,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叶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7号金凤名都6#楼4#店。法定代表人:董秀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舒,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济敏与被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济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济敏与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之间的纠纷,立案时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陈济敏明确表示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处理,并提出撤回对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济敏撤回对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崇忠人民陪审员 詹方和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