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龚举国与彭才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举国,彭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龚举国。被执行人彭才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才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彭才发支付申请人龚举国48902元,并承担诉讼费1023元及案件执行费649元,但被执行人彭才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才发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5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才发同等价值5057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