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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陶善琦与朱国民、魏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民,陶善琦,魏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民(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善琦(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6********),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微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魏吉云(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5********)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长兴县。上诉人朱国民为与被上诉人陶善琦、原审被告魏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朱国民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国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培华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