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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083号申请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国,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加楼、张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强。申请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淮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41900元;因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被执行人陈强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除了冻结被执行人陈强银行账户,余额300余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外。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了冻结被执行人陈强银行账户,余额300余元外,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铭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