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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震与李昌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震,李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杨震,男,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李昌顺,男,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杨震与李昌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昌顺应履行标的261749.8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61749.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詹 旺审 判 员  邓怡强代理审判员  陈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灵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