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洛善,郑丽君,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洛善,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社区5排3号。被执行人郑丽君,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路西段52号。被执行人陈鹏,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路西段52号。本院在执行刘洛善与郑丽君、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7000元,其余部分权利人表示自愿放弃,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