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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山东省滨州市秋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1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创业八路。法定代表人:田珂,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号国际大厦。负责人:王大鹏,行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锦绣华城商住楼附楼*号**号楼。负责人:杨永秋,行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东省滨州市秋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凤凰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艳波,董事长。一审被告: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里八田。法定代表人:崔勇,总经理。一审被告: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士学,总经理。一审被告: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秀海,总经理。一审被告:王秀海,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山东省滨州市秋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邹平久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拙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