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王秀婷、唐茂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王秀婷,唐茂森,张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王秀婷,居民。被执行人唐茂森,居民。被执行人张正兰,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婷登记在其丈夫王兆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