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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王秀婷、唐茂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王秀婷,唐茂森,张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王秀婷,居民。被执行人唐茂森,居民。被执行人张正兰,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婷登记在其丈夫王兆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