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刘立坤、王金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刘立坤,王金兴,邹永志,王艳,李中顺,李娟,高凤禄,杜桂华,徐维良,郭淑芝,兰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负责人:陈志强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刘立坤。被执行人:王金兴(刘立坤妻子)。被执行人:邹永志。被执行人:王艳(邹志永妻子)。被执行人:李中顺。被执行人:李娟(李中顺妻子)。被执行人:高凤禄。被执行人:杜桂华(高凤禄妻子)。被执行人:徐维良。被执行人:郭淑芝(徐维良妻子)。被执行人:兰志胜。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郭淑芝、杜桂华、李娟、李中顺、王金兴、王艳、刘立坤、高凤禄、徐维良、兰志胜、邹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