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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天津海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保定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定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20号原告:天津海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丁字沽一号路交口康平楼*****室。法定代表人:刘东岳,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白沟镇团结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岳磊。原告天津海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海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