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郭宗芹与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芹,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宗芹,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李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关于郭宗芹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4000265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3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4000265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33.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