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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郭宗芹与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芹,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宗芹,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李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关于郭宗芹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4000265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3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4000265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33.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