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杨建斌、陈玲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杨建斌,陈玲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052号原告:王志勇,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建斌,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玲肖,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志勇为与被告杨建斌、陈玲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杨建斌、陈玲肖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斌、陈玲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建斌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王志勇借款10000元、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杨建斌至今分文未还。另被告杨建斌、陈玲肖于201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建斌、陈玲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勇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建斌、陈玲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